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二)
宣布日期:2018-07-06 00:00:00 浏览次数:6221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 国家收支境检验检疫部分对进出口食品宁静实施监督治理。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切合我国食品宁静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收支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检验及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凭据国家收支境检验检疫部分的要求随附及格证明质料。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宁静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切合食品宁静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实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宁静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划定治理。
收支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的要求,对前款划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果真。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包管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切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和食品宁静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卖力。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划定的内容;审核缺乏格的,不得进口。
发明进口食品不切合我国食品宁静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划定召回。
第九十五条 境外爆发的食品宁静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明严重食品宁静问题的,国家收支境检验检疫部分应当实时接纳危害预警或者控制步伐,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分通报。接到通报的部分应当实时接纳相应步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对海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治理。发明保存严重食品宁静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应当实时向国家收支境检验检疫部分通报。国家收支境检验检疫部分应当实时接纳相应步伐。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署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收支境检验检疫部分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收支境检验检疫部分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质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爆发重大食品宁静事故的,国家收支境检验检疫部分应当取消注册并通告。
国家收支境检验检疫部分应当按期宣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署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切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和食品宁静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署理商的名称、地点、联系方法。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切合本条划定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纪录制度,如实纪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点及联系方法、交货日期等内容,并生存相关凭证。纪录和凭证生存期限应当切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划定。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包管其出口食品切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条约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收支境检验检疫部分备案。
第一百条 国家收支境检验检疫部分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宁静信息,并实时通报相关部分、机构和企业:
(一)收支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明的食品宁静信息;
(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应的进口食品宁静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宣布的危害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宁静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应的食品宁静信息;
(四)其他食品宁静信息。
国家收支境检验检疫部分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治理,建立信用纪录,并依法向社会宣布。对有不良纪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增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收支境检验检疫部分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宁静治理体系和食品宁静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凭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第七章 食品宁静事故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宁静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宁静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宁静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宁静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宁静事故分级、事故处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理程序、应急包管步伐等作出划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宁静事故处理计划,按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宁静防备步伐的落实情况,实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三条 爆发食品宁静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接纳步伐,避免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实时向事故爆发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卫生行政部分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分在日常监督治理中发明食品宁静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通报。
爆发食品宁静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应当凭据应急预案的划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应当凭据应急预案的划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宁静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扑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机构发明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凭据划定实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认为与食品宁静有关的,应当实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在视察处理熏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明与食品宁静相关的信息,应当实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接到食品宁静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分进行视察处理,并接纳下列步伐,避免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抢救援事情,组织救治因食品宁静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宁静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划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宣布事情,依法对食品宁静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宣布,并对可能爆发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爆发食品宁静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建立事故处理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划定进行处理。
爆发食品宁静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视察,有关部分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卫生行政部分提交流行病学视察报告。
第一百零六条 爆发食品宁静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分进行事故责任视察,催促有关部分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提失事故责任视察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宁静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依照前款划定组织事故责任视察。
第一百零七条 视察食品宁静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实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步伐。
视察食品宁静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治理部分、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事情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食品宁静事故视察部分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凭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食品宁静事故的视察处理。
第八章 监督治理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质量监督部分凭据食品宁静危害监测、危害评估结果和食品宁静状况等,确定监督治理的重点、方法和频次,实施危害分级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宁静年度监督治理计划,向社会宣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宁静年度监督治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治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历程中的添加行为和凭据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质料中有关功效宣传的情况;
(三)爆发食品宁静事故危害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宁静危害监测结果标明可能保存食品宁静隐患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质量监督部分履行各自食品宁静监督治理职责,有权接纳下列步伐,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合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条约、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切合食品宁静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保存宁静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运动的场合。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食品宁静危害评估结果证明食品保存宁静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宁静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宁静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实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划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要领,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治理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在食品宁静监督治理事情中可以接纳国家划定的快速检测要领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标明可能不切合食品宁静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划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切合食品宁静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分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宁静信用档案,纪录许可宣布、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宣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纪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分、证券监督治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历程中保存食品宁静隐患,未实时接纳步伐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接纳步伐,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宁静信用档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质量监督等部分应当宣布本部分的电子邮件地点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分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按期限内实时回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分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分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分应当在法按期限内实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分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ぞ俦ㄈ说恼比ㄒ�。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换劳动条约或者其他方法对举报人进行攻击抨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质量监督等部分应当增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宁静执法、规则、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宁静执法事情。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明食品宁静执法人员在执法历程中有违反执法、规则划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质量监督等部分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分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宁静执法人员所在部分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凭据本法和有关划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等部分未实时发明食品宁静系统性危害,未实时消除监督治理区域内的食品宁静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卖力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宁静职责,未实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宁静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卖力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治理等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接纳步伐,对食品宁静监督治理事情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分食品宁静监督治理事情评议、考核纪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宁静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宁静信息统一宣布制度。国家食品宁静总体情况、食品宁静危害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宁静事故及其视察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宣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统一宣布。食品宁静危害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宁静事故及其视察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宣布。未经授权不得宣布上述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分依据各自职责宣布食品宁静日常监督治理信息。
宣布食品宁静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实时,并进行须要的解释说明,制止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分获知本规则定需要统一宣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分报告,由上级主管部分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须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分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宁静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宁静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发明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宁静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分、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剖析,并实时宣布结果。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质量监督等部分发明涉嫌食品宁静犯法的,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实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实时审查;认为有犯法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宁静犯法案件侦查历程中认为没有犯法事实,或者犯法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实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治理、质量监督等部分和监察机关,有关部分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治理、质量监督、情况�;さ炔糠痔峁┘煅榻崧邸⑷隙ㄒ饧约岸陨姘肝锲方形藓淼刃�,有关部分应当实时提供,予以协助。
第九章 执法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运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运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明知从事前款划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合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担负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组成犯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接纳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身分不切合食品宁静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划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缺乏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缺乏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划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合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担负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执法、规则划定给予处格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划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组成犯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凌驾食品宁静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凌驾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规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糜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凌驾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划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法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差别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宁静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划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切合执法、规则或者食品宁静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划定给予处分。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宁静性评估,或者生产不切合食品宁静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分依照第一款划定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质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切合本规则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划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切合食品宁静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保存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宁静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二千元以下�?�。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划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划定建立食品宁静治理制度,或者未按划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宁静治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划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检验纪录、出厂检验纪录和销售纪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宁静事故处理计划;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缺乏格,或者餐饮效劳设施、设备未按划定按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有碍食品宁静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事情;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划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划定向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划定建立生产质量治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按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期对食品宁静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爆发变革,未按划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划定履行食品宁静治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效劳提供者未按划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历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效劳单位违反本规则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划定检验及格并随附消毒及格证明,或者未按划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依照前款划定给予处分。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划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分依照第一款划定给予处分。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划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依照第一款划定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分,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治理步伐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定,事故单位在爆发食品宁静事故后未进行处理、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分凭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纠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扑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结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收支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划定给予处分:
(一)提供虚假质料,进口不切合我国食品宁静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宁静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宁静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划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分责令其依照本规则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规则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纪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收支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划定给予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规则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结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分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担负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划定的,依照前款划定担卖力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挂号、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效劳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结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分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担负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置食品,其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可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点和有效联系方法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允许的,应当履行其允许。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等部分凭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定,拒绝、阻挠、干预有关部分、机构及其事情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宁静监督检查、事故视察处理、危害监测和危害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分凭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分。
违反本规则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换劳动条约或者其他方法攻击抨击的,应当依照有关执法的划定担卖力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规则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治理事情、担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宁静治理人员。
因食品宁静犯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治理事情,也不得担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宁静治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划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规则定的进货检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切合食品宁静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分,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切合食品宁静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工业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定,担负食品宁静危害监测、危害评估事情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免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分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分或者机构取消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用度,并处检验用度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检验用度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免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爆发重大食品宁静事故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规则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事情;因食品宁静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蛘咭虺鼍咝榧偌煅楸ǜ娴贾卤⒅卮笫称纺彩鹿适艿娇Ψ值氖称芳煅榛谷嗽�,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事情。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事情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分或者机构取消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担负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治理部分没收所收取的认证用度,并处认证用度五倍以上十倍以下�?�,认证用度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取消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宣布;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取消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担负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规则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宣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纷歧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划定给予处分。
广告经营者、宣布者设计、制作、宣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担负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担负连带责任。
违反本规则定,食品药品监督治理等部分、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用度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法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分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宣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宁静信息,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分。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宁静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分依法给予处分,并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担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致歉等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结果的,其主要卖力人还应当引咎告退:
(一)对爆发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宁静事故,未实时组织协调有关部离开展有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宁静问题,未实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宁静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爆发特别重大食品宁静事故,或者连续爆发重大食品宁静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结果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分的食品宁静监督治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宁静全程监督治理事情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宁静监督治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宁静事故应急预案,或者爆发食品宁静事故后未按划定立即建立事故处理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结果的,其主要卖力人还应当引咎告退: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宁静事故;
(二)未按划定查处食品宁静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宁静事故报告未实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宁静危害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宁静结论后,未实时接纳相应步伐,造成食品宁静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切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逾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宁静监督治理职责,导致爆发食品宁静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分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结果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宁静信息后,未按划定向上级主管部分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划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划定宣布食品宁静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宁静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治理、质量监督等部分在履行食品宁静监督治理职责历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步伐,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定,造成人身、工业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工业缺乏以同时担负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睢⒎=鹗�,先担负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切合食品宁静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卖力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切合食品宁静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切合食品宁静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缺乏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可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保存不影响食品宁静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寄义:
食品,指种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和原料以及凭据古板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可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宁静,指食品无毒、无害,切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质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质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历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质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坚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熏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宁静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第一百五十一条 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宁静治理,本法未作划定的,适用其他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铁路、民航运营中食品宁静的治理步伐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依照本法制定。
保健食品的具体治理步伐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依照本法制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运动的具体治理步伐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分依照本法制定。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治理由收支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实施。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宁静治理步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务院凭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宁静监督治理体制作出调解。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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